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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城市析木镇红土岭加油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海城市析木镇红土岭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海城市析木镇红土岭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闵克旭,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海国土资罚字(2010)第T0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海涛审 判 员  宿 锋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