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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希兰与童南炳、林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兰,童南炳,林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兰,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童南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童南炳、林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12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账户的存款,现需扣划后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账户的存款13000元。二、继续冻结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35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