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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祖标、邹小玲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祖标,邹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祖标,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邹小玲,女,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祖标在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三角支行10×××66账户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80638元。现因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祖标在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三角支行10×××66账户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