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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康桂法与郑伟民、黄碧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74号原告康桂法,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郑伟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黄碧珍,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桂法与被告郑伟民、黄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桂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康桂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