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郑某,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