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登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郑某,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