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辉与被告张俊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辉,张俊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73号原告:肖立辉,女,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张俊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辉与被告张俊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立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立辉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