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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立辉与被告张俊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辉,张俊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73号原告:肖立辉,女,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张俊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辉与被告张俊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立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立辉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