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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宋修光犯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王永建犯职务侵占罪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宋修光,王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威刑再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东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单永启,该公司职工。辩护人张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宋修光,原系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威海安德鲁威尔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3日被逮捕,2008年4月11日被释放。辩护人范海娜,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永建,曾任威海市土地开发公司总经理,威海安德鲁威尔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200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3日被逮捕,2008年4月11日被释放。辩护人王瑞光,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修光犯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被告人王永建犯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一案,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8)威环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以威检刑抗(2013)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吕衍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诉讼代表人单永启,原审被告人宋修光及其辩护人范海娜,原审被告人王永建及其辩护人王瑞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威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宋修光犯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8)威环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姜 波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