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葛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10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志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