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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隽东友与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东友,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隽东友,沂源县南麻大唐饰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伊斌,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三元市场(两城)内。法定代表人:吴中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明、侯可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同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隽东友诉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隽东友及其委托代理人伊斌,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中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明、侯可玉,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隽东友诉称:原告自2011年7月始租赁第一被告位于沂源县三元市场(两城)一区4号棚西南起第3-5间的房屋,从事装饰材料经营至今,原告所租房屋的电源入户线,由第一被告提供并享有产权,由第二被告安装并实施监督、检查、管理,2014年11月17日02时45分许,由第二被告的电工安装在租房西南侧隔间内西墙入户线范围内的输电线路因故障引发火灾,经消防大队扑灭,火灾导致原告烧损相关物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房屋的出租方,输电线路设施所有权,应依据租赁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其提供的租赁房屋电源不符合安全要求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为作电源入户线的安装、用电监督管理单位,未确保安全,检查管理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后经鉴定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15847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诉称起火点部位线路设施的管理者是答辩人与事实不符,据了解,消防部门只是认定起火点部位,附近电气线路到底是哪一个不清楚,因此原告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辩称: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线路产权、管理权都属于三元市场开发公司,答辩人应退出本案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隽东友与另案原告高发荣相邻,并同时承租被告三元公司的轻钢棚若干间。2014年11月17日02时45分许,原告隽东友的承租房的西南侧隔间内西墙入户线附近,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庭审中原告申请本院对本次火灾造成的物品毁损灭失进行鉴定,鉴定物价损失为158473元。同时查明,原告隽东友与被告三元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使用修缮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应当及时修缮房屋以保障承租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分户水,电设施毁损的由承租户负担修复。…”另查明,三元公司在将轻钢棚出租给各个租住户时会给每个租户装上一个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以上部分的进户线由三元公司负责接入,漏电保护器以下部分由各个租户自己接入分户线。三元公司原先是将漏电保护器安装在隽东友西南侧隔间仓库的西墙上,后因西墙漏水隽东友找三元公司,三元公司派其职工张中法将漏电保护器挪到隽东友西南侧隔间仓库的北墙上。但西墙漏水的地方还有三元公司接入的入户线(6平方的铝护套)经过。在沂源县公安消防大队对隽东友做的询问笔录中隽东友认可自己经营部的仓库中“有电线经过,漏电保护器和总电电闸开关也在里面…18点左右就不营业了,但是我(隽东友)和儿子在里面看门…(事发时)灯都关了,但是总电闸没有关闭…在店门口有使用炉子”。对隽东友的儿子隽玉森的询问笔录中其陈述“…晚上和我父亲一起在那边(承租的轻钢棚)看门”。庭审中被告三元公司张中法陈述在他给隽东友挪漏电保护器时,因接入线的长度不够,因此将原先6平方的铝线与一截4平方的铜线相连接,然后连接到被告隽东友购买的断电保护器上,从该漏电保护器的下方又接入分线再绕回到西墙上的插座上,该插座是三元公司出租房时就铺设好的并能通电使用。庭审中本院咨询了国网沂源县供电公司运行维护监修部总工程师朱庆国,其对电气线路起火的原因认为:一个是线路绝缘问题,一个是用户用电过载;并在对看过消防部门和法院拍摄的现场图(漏电断路器)后,其分析着火的原因及着火点位置为,在漏电断路器下面,用户这一端。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火灾原因认定书一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单据、损失物资明细一份,本院调取的消防部门的高发荣、隽东友、隽玉森、张中法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戡验笔录、现场戡验图、本院对专家朱庆国做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引发本次火灾的原因为原告隽东友西南侧仓库西墙上进户线线路被熔断所致,但进户线被熔断有多种原因,其中线路绝缘不好及用户用电过载是引发火灾的两大主要原因。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初始的入户线路的绝缘不好,并且在租赁合同中,原、被告约定“…分户水,电设施毁损的由承租户负担修复”,结合本案原告在承租房内有电炉使用情况的现实,本院认为原告用电过载是引发本次火灾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三元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及时修缮房屋,但三元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该项义务,致使原告西墙漏水,给本次火灾留下隐患,应承担本次火灾的次要责任,以20%为宜。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沂源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隽东友损失158473元的20%,计款31694.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原告隽东友负担2776元,由被告山东沂源三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刘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