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侯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民,侯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2号原告刘建民,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侯燕霞,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刘建民诉被告侯燕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候燕霞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X**)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保全担保人初振美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侯燕霞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对保全担保人初振美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