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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甫与被告王云克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甫,王云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3号原告:刘云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德峰,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云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甫与被告王云克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甫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