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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37号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中山街长隆宾馆6楼。法定代表人郭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富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青。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平凉市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智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