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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桑少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法定代表人:张顺平,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人民币4502285元及融资费(融资费按照人民币4297214元,月利率2%,从双方结算时间2012年8月17日起算,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38元,执行费人民币48076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顺德(原筑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156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