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卢志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志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5号罪犯卢志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作出(2001)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卢志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7月1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志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卢志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志良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4年9月因私藏并使用违禁物品,被禁闭处分一次,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六分,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一三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卢志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27482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卢志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较高,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卢志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卢志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应予以从严,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志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