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与张升忠、钟建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张升忠,钟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5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兰底镇中心社区。负责人:郭辉,行长。被执行人张升忠,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钟建云,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升忠、钟建云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8754.18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