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洪德、黄晓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钟洪德,黄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钟洪德,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于2000年3月结婚,于2001年3月13日生育第一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于2014年8月1日生育第二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征收社会抚养费71361元,限于2015年5月13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送达后,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社会抚养费40000元,尚有31361元未缴纳,经催告仍未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征收社会抚养费31361元。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006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钟洪德、黄晓燕征收社会抚养费31361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