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8号原告张某某,女,78岁。被告罗某某,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