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玉光与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初1号起诉人:李玉光。起诉人李玉光诉中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拆迁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主要诉称:1998年11月28日中江县人民政府以城市规划、改造旧���面貌为由,在未与起诉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给补偿等情形下,强行将起诉人拥有的253.44平方米房屋(包括11.5平方米门面房)及价值197247.28元的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直到2000年春才给了238.38平方米住房(且至今无产权证),尚欠11.5平方米门面房及3.56平方米住房共计15.06平方米房屋未偿还。在起诉人连年上访、投诉的情况下,2011年7月5日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给起诉人赔偿了16.8万元的强拆损失费,尚欠此次强拆给起诉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费129247.28元未予赔偿,加上所欠的房屋面积折款28340元,上列两项共计157587.28元。在起诉人李玉光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中江县人民政府以权压法,以权压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法纪尊严,1998年11月18日起诉人与何秀莲、林田昭联名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搁置至今。综上,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偿还起诉人的房屋15.06平方米,损失费129247.28元。若全部以经济偿还总共应赔付157587.28元。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李玉光在行政起诉状中的叙述来看,李玉光在1998年就已知道其房屋被强拆,但直至2016年1月11日其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起诉人李玉光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玉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张兴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虹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