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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姜奂晨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88号罪犯姜奂晨,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奂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姜奂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姜奂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奂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六点四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奂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奂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