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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许善春与许成秋、曹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善春,许成秋、曹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许善春被执行人:许成秋、曹淑英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年6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许成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