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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贾虹与李莉、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虹,李莉,周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贾虹。被告李莉。被告周世伟。原告贾虹诉被告李莉、周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莉、周世伟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虹诉称:李莉于2014年9月1日因资金紧张,欠下现金五万三千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无果。李莉和周世伟是夫妻,须共同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五万三千元及利息。被告李莉、周世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借据一份,证明原告贾虹与被告李莉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李莉、周世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莉于2014年9月1日借原告贾虹现金53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息1500元,被告李莉于借款当日支付给原告利息1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据/2014年9月1日/今借到贾虹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元)/1500元月/借款人李莉”。被告李莉按照约定每月1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份,未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莉与周世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9月22日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贾虹提供的被告李莉2014年9月1日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李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李莉借原告现金53000元的事实,因在出借现金时被告李莉预先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15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即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515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每月1500元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24%即月息2分支付本金51500元的利息。被告李莉与周世伟虽现已离婚,但该笔借款事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世伟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莉、周世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莉、周世伟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虹借款本金51500元。二、被告李莉、周世伟应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本金51500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三、驳回原告贾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贾虹承担32元,被告李莉、周世伟承担10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魏 倩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少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