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雷金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雷XX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XX,女,汉族。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雷X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喇嘛湾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岳 瑾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茹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