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96号罪犯XX,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XX、兰华、郑亚辉、周健勇、石峰、汤二彬、楚启发、王学祥、朱小龙应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07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5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被均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XX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30500元。本院认为,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XX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30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