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钱燕、尹智强等与上海珺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燕,尹智强,吴仁松,上海珺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116号原告钱燕,女,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尹智强,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吴仁松,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珺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洁珺,职务不详。被告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燕、尹智强、吴仁松诉被告上海珺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珺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