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景仙等与刘明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仙,张宗连,刘明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96号原告刘景仙,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张宗连,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刘明凯,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仙、张宗连诉被告刘明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仙、张宗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景仙、张宗连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仙、张宗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景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