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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景仙等与刘明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仙,张宗连,刘明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96号原告刘景仙,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张宗连,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刘明凯,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仙、张宗连诉被告刘明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仙、张宗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景仙、张宗连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景仙、张宗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景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