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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考夫与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考夫,魏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第127号原告:王考夫,男被告:魏冬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考夫与被告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鞍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卖鸭款(被告已故丈夫聂刚名)110000元予以冻结。并用王乃夫所有的座落于台安镇大庆路东段路南开发楼房照号为台安房权证字第322**号三层商住楼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考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在鞍山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卖鸭款(被告已故丈夫聂刚名)110000元予以冻结。二、王乃夫所有的座落于台安镇大庆路东段路南开发楼房照号为台安房权证字第322**号三层商住楼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振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