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与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住所:广东省鹤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3044423-6。投资人:陈焕平。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7792086-4。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93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16.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254.8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及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车辆及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和其他法院查封了,其他案件正在处理中,暂时未有处理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9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