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潘玉安,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诉讼中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孟秋宏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俐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