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自艳与被告马艳,第三人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艳,马艳,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07号原告李自艳,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马艳,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果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艳与被告马艳,第三人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艳撤回对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代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