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张天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张天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杨国军,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张天孝,男,1957年12月20日生,壮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国永奉,女,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系被告张天孝之妻。原告杨国军诉被告张天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由审判员陈艳辉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土地均向本院提供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权属有争议,需中止诉讼,待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就本案争议的土地确权后再继续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又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