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付小珍与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珍,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1806号原告付小珍。委托代理人韩立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胡庆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付小珍诉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武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登记住所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亦即,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付小珍起诉时提交了《照片》用以证明武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1102室,该办公地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武建公司则提交了《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登记住所地均位于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本院依照付小珍提供的地址向武建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武建公司收悉并向本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据此本院确认武建公司在上述地址设有办事机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付小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武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故本院认定武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武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静娴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