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孙宝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孙宝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6号原告:刘春林。被告:孙宝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9幢附6室。负责人:周兴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美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林与被告孙宝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