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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除已交的50元外,再补交50元。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