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除已交的50元外,再补交50元。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