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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