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涛与李德太、徐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李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431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谢克平,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太。被告徐恩英。被告李唯一。被告李德宝。原告王涛与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李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的委托代理人谢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李德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李德宝与李建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款经原告索要,借款人拒不偿还,现李建军已死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李德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李建军与被告李德太共同借原告王涛现金5万元。借款人未偿还借款。2014年阴历年底,李建军死亡,被告李德太、徐恩英系李建军之父母,被告李唯一系李建军之女。上述事实,有借条一支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建军及被告李德宝共同向原告王涛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李建军、李德宝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因借款人李建军已死亡,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作为李建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李建军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李德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提出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宝返还原告王涛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德太、徐恩英、李唯一在继承李建军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返还义务,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李德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