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承租瑞安市高楼镇×××村老人协会活动室,在该活动室内以牌九比大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向赢钱的庄家每局抽取5元至20元不等的头薪。2015年6月15日20时许,该活动室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某在现场被抓获,并缴获赌资3450元及作案工具牌九1副(均已收缴)。截至被查获日止,该活动室共抽取头薪5000余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杨某、卓某、林某、张某、鲁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单,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