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邢玉锦与乔立荣、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锦,乔立荣,金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64号原告:邢玉锦。被告:乔立荣。被告:金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锦与被告乔立荣、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