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芹与被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芹,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赵玉芹被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赵玉芹诉被告葫芦岛市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芹诉称,2015年11月9日11时30分,原告到连山区石油街东门市场买豆腐,在回家的路上,被青年家园工地掉下来的白色塑料管砸伤,我当时倒在地上,后工地有一名男子赔我500.00元,让我回家,钱我没收,有监控录像能够证明我被砸伤的过程。后我在连山区同生医院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经济损失6816.5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在工地附近受伤,而被告系房屋开发公司,并非建筑施工单位,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赵玉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