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瞿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67号原告瞿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昌,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原告瞿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红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