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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瞿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67号原告瞿某。委托代理人王永昌,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原告瞿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红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芸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