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洪运龙与马泰肖、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运龙,马泰肖,王英,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52-1号原告洪运龙。被告马泰肖。被告王英。被告王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运龙诉被告马泰肖、王英、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运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运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人民陪审员 张 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