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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洪运龙与马泰肖、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运龙,马泰肖,王英,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52-1号原告洪运龙。被告马泰肖。被告王英。被告王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运龙诉被告马泰肖、王英、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运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运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人民陪审员  张 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