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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沃龙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朱绍文、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沃龙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朱绍文,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02号原告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假日摩纳哥广场4栋10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红(特别授权),宁乡县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沃龙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14栋1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法定代表人程阿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绍文,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安居镇肖家店村*组。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法定代表人刘先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强(特别授权),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波,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烈山大道251号,系公司职员。原告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沃龙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朱绍文、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辰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纳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