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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弓、黄少青与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弓,黄少青,张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弓,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青,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邹禄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锋,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汤义国,福建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弓、黄少青因与被上诉人张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县人民法院(2015)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应予撤销重新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0元,各退还上诉人张弓、黄少青。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