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武昌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厚玉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玉,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武昌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厚玉。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厚玉偿还欠款22804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20万元本金按每日480元,80万元本金按每日240元,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39元执行费35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4栋2单元10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0000530,建筑面积173.52平方米)、4栋1单元12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0000624,建筑面积175.31平方米)系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武汉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武汉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4栋2单元10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0000530,建筑面积173.52平方米)、4栋1单元12层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0000624,建筑面积175.3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驰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