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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来忠与余昌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忠,余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来忠,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余昌茂,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来忠与余昌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委托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7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