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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行申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滕州海源盐化有限公司与枣庄市盐务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滕州海源盐化有限公司,枣庄市盐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鲁行申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州海源盐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井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宜刚、梁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盐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代理人杜涛。委托代理人王伟。再审申请人滕州海源盐化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枣庄市盐务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枣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审 判 长  马新光代理审判员  孟江红代理审判员  王 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