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孟录与田新交通肇事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孟录,田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2号申请人张孟录。被申请人田新。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孟录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新在肇事时所驾驶的捷达牌轿车,并已提供五千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新在肇事时所驾驶的捷达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