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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普云、陈进生、陈应环与吴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云,陈进生,陈应环,吴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5号原告陈普云。原告陈进生。原告陈应环。被告吴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普云、陈进生、陈应环诉被告吴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建伟的豫K×××××号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原告陈普云的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金额为40001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建伟的豫K×××××号轻型自卸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