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与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下称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东湖路龙井村6栋3-3-2号。法定代表人:巫代元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省二建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踏水村。法定代表人:吴伟。椿鑫阳钢材经营部诉省二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65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6014.09元及其他费用。本院执行过程中,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与省二建司于2016年1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省二建司于同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人民币100.00万元,用以清偿其所欠椿鑫阳钢材经营部的钢材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等全部债务,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由椿鑫阳钢材经营部承担。现省二建司已经履行完毕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了100.0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6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