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艺与陈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艺,陈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唐艺。委托代理人薛峰,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友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武。原告唐艺与被告陈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艺的委托代理人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家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艺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但被告一直未归还该款,被告又于2014年10月12日分别出具两张各100万元的借条,并明确月利率为2%。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家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借条、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家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唐艺所举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陈家武向唐艺借款200万元,承诺期限到期后无故不予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艺借款200万元;二、被告陈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艺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2日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40元,由被告陈家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杨大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