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